醫學倫理常見的課題,就是病人得了癌症,理論上要通知病人本人,並可以讓病人指定不得對哪些家屬告知病情。台灣社會的習慣,卻是先通知家屬再由病人轉告;常見問題一,就是病人得知的病情資訊會大打折扣(不管是家屬善意的安慰或是純粹是家屬對病情加入了自己主觀而不正確的理解),常見問題二,則是家屬要求不得告知病人病情,總是騙病人住院或定期回診是為了治療其他的小病。
這次遇上的病人,我想是現在少見的、完全信賴醫師專業與治療計畫的病人,並且對所有醫護人員都很友善。病人去年胸部X光結果懷疑是肺部腫瘤,但因為種種原因半年後才再次回診追蹤,此時已經是肺癌第四期,包含腦部、脊椎及肝臟轉移。因為其中一節脊椎幾乎被腫瘤細胞取代,研判有癱瘓危險,所以儘管肺癌第四期來日無多,主治醫師仍建議對腦部和脊椎腫瘤開刀,後續做化學及放射治療。
病人已退休,未婚獨居,這次入院是妹妹和弟弟輪班照顧。病人對醫師表示要積極治療,醫師說要開刀他就全力配合,但主要照顧者(妹妹)因為公公和丈夫朋友等例子(與肺癌無關)視開刀為畏途,一直不肯同意;病人在弟妹及來探視的朋友們一致反對之下,讓步,決定先做放射治療讓腫瘤縮小。
其實病人疾病發展已到盡頭,醫學資料庫的建議都是做安寧療護。是因為病人想積極治療,才改以用第三期病人當研究對象的化學治療藥物為主要治療方式。是因為脊椎腫瘤有非常大的機會在短期內使病人必須臥床,再加上腦部腫瘤只有一顆,比較容易開刀拿掉,才建議病人受治療;畢竟儘管時間不多,病人若能積極地治療、快樂地生活,對生活品質和預後都會好很多。當然,開刀後差別不大、甚至因麻醉或手術風險狀快急轉直下的也不是沒有,所以醫護這一邊不敢強硬地要求家屬遵重病人的決定。
最後病人開始做化學治療,並開個小刀將化學治療藥物的導管埋入身體。不過病人入院後約一週出現的下肢無力症狀惡化極快,原本只是要扶著牆壁才能走到廁所,到了第三週已經只能臥床,還出現褥瘡。現在開刀風險太高,病人應該已經沒有機會恢復行走能力了。據家屬說查房時看來和氣的病人會一直埋怨都是家屬不同意害他只能躺再床上,家屬看到病人這樣也很難受;不過在主治醫師的說明之下,家屬知道目前的醫療水準無法出現讓病人能恢復自主照護能力的奇蹟,後續只能做好化學治療和照護,撐過甥女婚禮不要觸人霉頭。家屬現在能補救的,只有待在一旁為病人做一些小事,並挑選一家離家近照護好的醫院做後續治療。
如果放射治療也有明顯療效,病人一樣能維持基本的自我照顧能力,也許這問題就不會那麼值得討論;但問題是現在病人狀況一如主治醫師的判斷迅速惡化,而且臥床會帶出更多病痛,要怪醫師沒有強硬得說服家屬開刀?還是要怪政府沒有提供更好的社會福利、即使病人開刀後癱瘓/變成植物人等等,也有專業且民眾自付額不多的看護接手?還是要怪病人本身不該單身、連累弟妹的家庭?或是要怪八八水災和美國的大風雪,讓病人無法盡快檢查治療?
如此標準,聽起來似乎還要追加一條罪愆:妹妹只擔心同時要辦喜事喪事很麻煩、弟弟連哥哥出現褥瘡都沒注意到。
- Apr 30 Fri 2010 22:57
知情同意,家人還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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