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提出監護/輔助宣告: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輔助宣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之聲請,為輔助宣告,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聊子 的頭像
    聊子

    聊療書

    聊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